张三在A市某公司担任经理,张三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已经有很多年的时间,是公司里的老员工,凭着多年的努力,张三当上了部门负责人,工资收入也一起提升了起来,可就在这个时候公司却通知张三,要进行岗位调动。
为了发展业务,公司将张三调去了另外的城市任职。表面上是岗位调动,但是张三心里清楚,公司就是想裁掉张三,让张三自己辞职。因为张三一直在A市生活、工作,其人脉都在A市,如果去另外城市,没有人脉关系,将没法开展工作,长期业绩不达标,自己就得辞职。
因此张三认为,公司在没有和自己协商的前提下,擅自将自己调往另外的城市,这就是一种变相辞退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张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希望劳动仲裁能够介入,要求公司按照原本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。
法院判决: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按照原本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。
案情中,公司显然对张三产生了不满,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,公司也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张三。情急之下,公司决定将张三调往另外的城市,希望让张三知难而退,自己提出辞职。
这种行为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也侵害了张三的权益,属于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。
变相辞退该如何认定?一股情况下,变相辞退的方式主要是以下三种:
(1)降薪,公司通常不会直接提出降薪要求,而是利用其张三手段,比如取消年终奖或年底双薪,取消福利奖金或改变底薪的比例等等。变相的降低工作岗位和薪资水平,以此逼迫员工自己离职。
(2)制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,公司遇到想要辞退的员工时,也会故意增加工作量,让员工去完成一些难以完成的任务,迫使员工加班且没有加班费,其目的也是为了逼迫员工自愿离开公司。
(3)调整工作地点,正如案例中的张三一样,公司想要辞退张三时,不一定会直接提出。也有可能故意调换张三的工作地点,让张三去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上班。不仅会对工作造成困难,对员工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。最终员工受不了这种生活,就会主动提出离职。
劳动合同法
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不符合上述规定,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,通过人事调动,岗位调动等种种招数迫使员工主动辞职,但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手段,都属于变相辞退。一般情况下,变相辞退都是按照以下标准来赔偿的: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算一年,不满六个月的,赔半个月工资。如果属于违法辞退的,赔双倍。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《劳动合同》法的第四十七条: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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